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
法定代表人:刘章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明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尔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香港新天地餐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金枝。
原审被告:芜湖市新天地舜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地勘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原审被告香港新天地餐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新天地舜悦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8)皖02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芜湖市新天地大酒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2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洋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丁大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凤婷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