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云南省交通厅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主楼**。
负责人:和松,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18)云2502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实质上上诉人提供的是施工监理服务,应得的也是监理服务费,而不是分得利润,符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属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下案由,因此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开远市人民法院管辖。退一步讲,即使本案不属于专属管辖,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开远市辖区内,开远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2、本案不属于联营合同纠纷,不适用联营合同的管辖原则。“联营”已退出历史舞台。一审法院认为是协作型联营,但协作型联营是按合同性质来确定案由的,更何况联合体施工监理服务协议并不符合一审法院所说的协作型联营合同的特征。3、司法实践中,该类型的案件是根据投标所签订合同的性质确定案由的。被上诉人在提管辖异议时并没有对案由提出异议,充分说明被上诉人认可该案由。2、上诉人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相应案件信息时,均没有查询到一件联合体投标与联营合同有关的案件,相反联合体投标发生纠纷,均按其投标所签订的相关合同性质确定案由,充分说明联合体投标不是联营体。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的
裁定,本案由开远市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中已载明双方是按约定各自独立进行某一环节的监理活动,这些活动互相协作,构成合作内容;双方没有共同出资,也未成立新的法人,也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在责任的承担上也是各方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约定造成的后果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也均由协议约定,以上情形符合松散联营的特点,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属于协作型联营纠纷而不属于上诉人起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关于协作性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属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开远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本案由开远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为芬
审判员  何玉琼
审判员  张 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丁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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