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02民初13号 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环城西路1号云南省交通厅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主楼108室。 负责人:和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原告云南云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通监理公司)与被告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咨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云通监理公司诉称,2009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联合体协议书》,双方组成投标联合体参加国家高速公路锁**至蒙自段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的公开投标,合同约定如中标,原告负责组建第四驻地办,并承担第四驻地办监理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绿化、环保、水保、改移老路等施工及缺陷修复的施工监理服务。2009年2月23日联合体中标,被告作为联合体主体与云南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签订了《国家高速公路云南锁**至蒙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属原告服务范围内的合同暂定价为668259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施工监理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工程两次延期,增加了工程款3765755元。工程完工并经审计结算,云南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总价为10448350元及奖励金197000元,但云南锁蒙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将工程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5817810.54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根据以上事实,特提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监理服务费5817810.5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咨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在昆明市,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开远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开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建设工程监理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案系具有同等资质的原、被告两家监理单位组成监理联合体共同对国家高速公路锁**至蒙自段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监理服务过程中,两家监理单位之间因联营合同的盈余分配产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不是原告起诉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应为联营合同纠纷。本案联营各方按约定各自独立进行某一环节的监理活动,这些活动互相协作,构成联营内容。双方没有共同出资,未成立新的法人,也没有统一的组织形式,在责任的承担上,各方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约定造成的后果独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联营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均由合同约定,是松散的联营,属于协作性型联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关于协作性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路桥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 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