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7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京0105民初59751号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明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二十一万八千二百四十四元八角二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2017)京0105民初59751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59751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孙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