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19747号
原告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54523007,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胜利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剑飞,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510036G,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江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住顺义区。
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建柱,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山东省肥城市,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环保分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泰高科公司)诉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云药业公司)、第三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涂长江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赵秀瑛、张家珩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能泰高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叶剑飞、被告祥云药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英、第三人益通安装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梁建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能泰高科公司诉称:
2018年6月4日,能泰高科公司与祥云药业公司签订《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能泰高科公司承包祥云药业公司的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2018年7月4日,能泰高科公司与益通安装公司签订《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分包合同》,约定能泰高科公司将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和安装分包给益通安装公司的有关事宜。祥云药业公司仅向能泰高科公司支付了30%的预付款,其余70%的合同款尚未支付。能泰高科公司与祥云药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进度为:所有设备货到现场并经祥云药业公司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40%设备到货款即15.60万元;设备安装完毕、整个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调试完成、污水出水达标合格(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完工款即9.75万元;5%质量保证金即1.95万元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结清。双方还约定拖欠工程价款的,每日按照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件均已满足,祥云药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能泰高科公司支付工程款给能泰高科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能泰高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祥云药业公司支付原告能泰高科公司剩余工程款273000元;2、被告祥云药业公司支付原告能泰高科公司违约金8268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祥云药业公司负担。
被告祥云药业公司辩称:
能泰高科公司擅自将合同项下“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污水处理项目”)转包给第三人益通安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祥云药业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合同项下设备货款及完工款,并保留追究能泰高科公司违约责任的权利。本案中,祥云药业公司与能泰高科公司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项下污水处理项目由能泰高科公司擅自分包给第三方实际施工,违反《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及合同6.2(1)条约定,属于严重违约行为。污水处理项目未达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祥云药业公司无需履行支付设备货款及支付完工款义务,且无需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依据合同2.2条约定,污水处理项目设备到场后应经祥云药业公司验收合格方支付相应款项。能泰高科公司未履行合同6.2条约定办理验收手续之先行义务,且设备未经祥云药业公司验收合格,故祥云药业公司无需支付设备货款,亦不存在祥云药业公司逾期支付设备货款情形。依据合同2.3条约定,污水处理项目完工款应在试运行调试完成且收第三方检测报告后支付。该项目试运行出现泵堵现象,未能完成运行调试,且能泰高科公司未履行合同8.1条约定向祥云药业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检测验收报告,现该项目仍处于未竣工、未验收状态,故祥云药业公司无需支付完工款,且不存在祥云药业公司逾期支付完工款情形。依据合同2.4条约定,质量保证金应在一年内无质量问题结清,现污水处理项目未竣工、未验收且未投入使用,祥云药业公司未能知悉是否具有质量问题,故该保证金应在祥云药业公司确认该项目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题后结清。即使退一步,法院认定祥云药业公司应向能泰高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能泰高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能泰高科公司存在擅自转包的严重违约行为,且合同项下设备及竣工情况均未验收,祥云药业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法应不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若法院认定祥云药业公司需支付剩余工程款,计算逾期支付的起始日应从生效判决确定支付日之次日开始计算;同时,能泰高科公司的实际损失只是资金成本、利息损失,合同约定“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标准明显高于其实际损失,该违约金标准应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计算。综上,能泰高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人益通安装公司述称:
涉诉工程的设备采购与安装是益通安装公司完成的,药剂采购是能泰高科公司采购一部分,益通安装公司采购一部分,核心的药剂是能泰高科公司采购的,涉诉工程的设计由能泰高科公司负责的,益通安装公司主要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需要采购的设备的技术参数则是能泰高科公司提供的。
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6日,祥云药业公司作为甲方、能泰高科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就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相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3、工程承包范围与内容:污水处理站的改造设计包含设备供货、安装、运输、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调试并实现系统达标排放验收;设备安装调整过程中甲方应委派专人与乙方对接并协调安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事宜(不限于水、电等),最终污水处理站的场地平整及绿化规划等由甲方自行完成。……三、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2)处理水源: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污水;3)进水水质:设计本系统进水(废水)水质要求如下:COD1200mg/L;BOD400mg/L;SS250mg/L;……2、工程验收标准:出水水质满足甲方要求,具体指标如下所示:出水水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放限值……四、合同价款与付款进度:1、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叁拾玖万圆整(¥390000.00)。具体报价清单见附件。2、本合同约定按照以下进度付款:2.1、本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即壹拾壹万柒仟圆整(¥117000.00);2.2、所有设备货到现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40%设备到货款,即壹拾伍万陆仟圆整(¥156000.00);2.3、设备安装完毕、整个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调试完成,污水出水达标合格(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25%完工款,即玖万柒仟伍佰圆整(¥97500.00);2.4、5%质量保证金壹年内无质量问题结清,即壹万玖仟伍佰圆整(¥19500.00)。五、质保期与质保金:1、本合同约定:工程质保期壹年(其中MBR膜质保期为叁年)。2、质保期开始计算日期:以污水工程安装完毕,试运行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六、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6.1甲方责任:(1)甲方按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及时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甲方保证乙方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提供必要的条件。(3)甲方负责为施工现场提供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并具备安装条件。(4)甲方负责维护乙方技术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5)甲方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中应由甲方办理的各种手续。(6)向施工现场派驻甲方代表。6.2乙方责任:(1)乙方负责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约定的工作,并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2)按照双方确认的工期要求进行施工。(3)确保本工程排放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排放标准。(4)乙方向施工现场派遣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与系统调试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质量等法规进行操作,并接受甲方的监督。(5)负责对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直至甲方人员能够独立操作为止。(6)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以及必要的用水、电、气等详细内容。(7)乙方负责配合甲方按期提供必要的相关手续资料,使工程顺利进行。因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方案不能满足相关的环保建设要求的,其延期或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8)乙方负责在施工期间与顺义区环保局沟通协调相关事宜。七、质量检验、试车、调试与工程交付:7.1工程质量:7.1.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基本事项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7.1.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八、竣工验收: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竣工图纸(附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8.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的认可除签章外,还必须有“验收合格通过”字样方可视为甲方验收认可。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8.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8.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且乙方再次书面致函要求验收而甲方在收函后3日内不组织验收也不书面答复的,从第4天起承担工程所有设施和设备的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九、违约:9.1甲方违约。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拖欠工程价款的,每日按照应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9.2乙方违约。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交付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交付,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及工程项目方案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因乙方自身原因(不可抗力除外)延误工期的,每日按照合同总额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3在质保期内,污水处理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排污要求,或者设备出现质量工程承包合同故障,乙方应在3日内予以维修、维护。若甲方因排放超标受环保主管机关处罚,相关的处罚费用及损失由乙方予以补偿。9.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11.1本合同条款的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1.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约定事项处理完毕后失效。11.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11.4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018年7月4日,能泰高科公司作为甲方、益通安装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分包合同》,双方约定主要合同条款如下:……双方就本项目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事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设备专业分包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地点: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现场。1、承包范围:设备供货、设备安装、运输、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调试并实现系统达标排放验收。(旧水池的改建、清淤工作土建开沟回填不在合同范围内),以上施工范围以最终设备清单及图纸为依据,施工内容需由甲方签字确认。2、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3、材料:氧气、乙炔、焊丝及焊条,各种油漆、砖、砂子、水泥。设备本体与管道对接的配对法兰、垫片及螺栓等材料。4、负责现场设备的供货、运输、卸车、安装、调试、验收等。5、负责特种设备的报验工作(如有)。6、业主方负责为施工现场提供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并具备安装条件,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以及必要的用水、电、气等详细内容。二、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7月5日开工。竣工日期:2018年8月4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30天。三、工程质量标准:1、设计要求:1)改造污水每天处理量为50m3/d,处理时间按2小时计算,则每小时处理量为5m3/h。2)处理水源: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污水。3)进水水质:设计本系统进水水质要求如下:项目废水水质(mg/L)COD1200mg/L;BOD400mg/L;SS250mg/L;NH3-N50mg/L;PH6-9。工程验收标准:出水水质满足甲方要求,具体指标如下所示:出水水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表3排放限值,具体可以参考以下指标:1、PH值6.5-9;2、CODer≤500mg/L;3BOD≤300mg/L;4、SS≤400mg/L;5、氨氮(NH3-N)mg/L≤45。本设备专业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1、以国家和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2、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的标准要求。3、满足总包合同的要求。注: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故障,乙方应在3日内予以维修、维护。四、设备专业合同价款金额(大写):贰拾陆万贰仟元整(人民币)¥:26.20万元(人民币)。五、组成本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5、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承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承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承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7月4日;合同订立地点:北京。本合同双方约定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庭审中,能泰高科公司提交两张加盖有益通安装公司公章并有郭峰签字确认的《设备到货清单》两张,欲证明涉诉工程所有设备到达施工现场的时间。能泰高科公司、益通安装公司一致指认,郭峰是益通安装公司在涉诉工程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涉诉工程在2018年9月已经试运行。祥云药业公司主张在2018年9月底试运行时发现水泵堵塞,其随即提出要求能泰高科公司予以维修,至2018年年底,祥云药业公司已经停止生产,涉诉污水处理站因而未再投入使用。能泰高科公司则主张涉诉污水处理站在2018年9月中下旬开始正式投入使用,发生水泵堵塞的原因是因为祥云药业公司排放的生产污水水质严重超标且污水实际进水量超出合同中约定的50立方米/天的设计标准,并非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双方就水泵堵塞原因一节各执一词,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能泰高科公司与祥云药业公司在《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第八条即“竣工验收”条款并未实际履行到位。此外,能泰高科公司与祥云药业公司在《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四、合同价款与付款进度”合同条款项下明确约定“2.3设备安装完毕、整个污水处理系统运行调试完成,污水出水达标合格(以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为准)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25%完工款,即玖万柒仟伍佰圆整(¥97500.00)”。庭审中,经本院询问,能泰高科公司、祥云药业公司均确认并未实际共同选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水出水达标是否合格进行检测。
另查一:能泰高科公司与祥云药业公司在《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17000元作为预付款,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前述117000元预付款是祥云药业公司在2018年6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能泰高科公司的。除前述预付款外,祥云药业公司未再向能泰高科公司支付其他款项。
另查二:本院于2019年7月初立案受理了大量涉及祥云药业公司与其员工之间涉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方面的劳动争议,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看,祥云药业公司已经在2019年4月中旬与本公司大量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本院因而要求祥云药业公司如实答复其位于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的厂址是否已经停止生产以及停产时间?祥云药业公司当庭答复如下:祥云药业公司位于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的厂址在2018年12月31日停产,厂房和设备都处于闲置状态。在正常生产时,祥云药业公司有100多名员工,目前剩下10余名员工留守,另外,还有20多名员工因为工伤等原因还未办理离职手续。
能泰高科公司、益通安装公司对祥云药业公司所述前述事实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合同》、《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分包合同》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能泰高科公司在其与祥云药业公司签订《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改造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承诺由能泰高科公司负责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约定的工作,能泰高科公司未经祥云药业公司同意,将其在前述承包合同中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包给益通安装公司完成,显然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还应指出,祥云药业公司并未按照其在前述承包合同中承诺的付款进度向能泰高科公司支付设备到货款,亦构成违约。
现已查明,涉诉工程在2018年9月已经试运行,并在2018年9月底试运行时发现水泵堵塞,审理中,双方就水泵堵塞原因一节各执一词,且均就己方的诉讼主张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在合同中就污水处理站的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涉及的指标限值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并将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确认污水出水达标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之一。能泰高科公司作为承包人,显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完成的工程质量达到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但截至到本案法庭辩论终结,能泰高科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向祥云药业公司交付的污水处理站运行调试完成后的出水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符合合同约定。但应指出,结合本院受理的大量涉及祥云药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查明,2018年年底以来,祥云药业公司已经停止生产并将绝大部分员工遣散,厂房和设备均处于闲置状态,涉诉污水处理站因而未再投入使用,鉴于前述祥云药业公司已经实际停产并遣散员工的现实状况,显然已经无法通过检测污水处理站的进水水质和出水水质涉及的指标限值的方式来澄清双方就涉诉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的争议。对于祥云药业公司出现停产的状况,能泰高科公司并不存在过错,亦双方在签订涉诉承包合同时无法预见。有鉴于此,对于祥云药业公司应当支付给能泰高科公司的剩余工程款数额,本院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双方的违约行为等因素酌定。同样基于前述理由,又鉴于双方各自分别存在违约行为,对于能泰高科公司要求祥云药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二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驳回原告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六百三十六元,由原告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鑫祥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四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涂长江
人民陪审员 赵秀瑛
人民陪审员 张家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