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大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1342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大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侯家村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程贯正,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园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刘彦华,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大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鲁0181执保1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和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担保人程贯正提供的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同时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