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81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翔天环境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山路北大庄工业园16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创业园胜利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华,经理。
申请人淄博翔天环境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81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7月1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井支行账户3363********人民币498612.61元、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泰国际支行账户7116********人民币25754.34元。申请人淄博翔天环境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翔天环境装备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