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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2027号之二 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22内-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83658452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6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77305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案件保全费3745元,合计8870元,由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