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2027号之二
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沙路22内-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83658452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26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773057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现原告与被告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案件保全费3745元,合计8870元,由原告青岛畅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