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空筑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时空筑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文昌市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琼01行初259号
原告北京时空筑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4层4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淸澜新区市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省长。
原告北京时空筑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海南省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争议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涉案的土地位于文昌市清澜经济开发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吴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