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60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二一五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舜范,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高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2018年8月5日我是受毕广义8月3日发我微信进行当面沟通协商去的,我们在毕广义办公室内商谈微信内容,属于正常的工作程序,即使有争吵,也是对问题的分歧,不属于违反规章制度。2.2019年6月11日开庭时,法官对我认为北高监理公司弄虚作假除名通报我的诉讼请求,不采不问。3.一审法院认定我肢体冲突、洒水侵害身体的暴力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该认定是不正确的。4. 北高监理公司弄虚作假编造事端,中铁一局作伪证,彭立伟提供虚假证言以及编造除名通报的内容,应调查追究其责任。5.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时,书记员记录不认真,未能够按照我真实口述正确记录,后由我自己用笔填写修改。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北高监理公司提交的视频资料、证人证言以及2018年8月5日北高监理公司办公场合的照片显示,在***进入该办公场所以后,有多名在其他办公室工作的人员来到毕广义办公室内对***进行劝离,故本院采信***当天与北高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过激烈争吵的事实。此外,***在本案一审的起诉书中自述,2018年7月6日上午在张树志的办公室内,因***不认同张树志否认扣发其工资的态度,***就揭住了张树志的衣领准备将张树志带离办公室到公司去解决工资争议,并且发生了水瓶内剩余的矿泉水洒在张树志身上的事实。根据***本人对当天事发经过的书面描述可以认定,***在与张树志的沟通过程中双方的确发生了肢体上的冲突,***通过拉扯张树志衣物的方式,欲动手将张树志强行带离办公室,故本院对北高监理公司关于2018年7月6日***与其上级管理人员在工作场合内发生过肢体冲突的意见予以采信。作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争议后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予以解决,但***未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并且反复与其他工作人员发生争吵甚至肢体冲突,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严重扰乱了用人单位的办公秩序,故北高监理公司据此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姜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