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9169号
申请人:北京华路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359号34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园二区4号楼2层20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坤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洁,北京坤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北京华路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路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529.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路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高速公路监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529.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1113元,由北京华路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