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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立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铭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民初558号 原告:***(新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经济开发区青年路7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泓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立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金岱工业园内文兴路南段XX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铭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杞大道东方大运物流园9区14-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立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铭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州立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铭鑫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97774.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天津活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供应活力达公司一批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和玛咖压片糖果,货款总计397774.7元。交货地点在浙江省义乌市,交货时间2017年11月11日前。此外双方在协议中对货物支付、协议期限、争议解决也作了约定。2017年11月2日,活力达公司按约定支付原告397774.7元预付款。11月3日原告与郑州立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立通公司将货物由原告处运至义乌。同日,原告在住所地仓库将价值397774.7元货物交付立通公司。2017年11月6日原告被告知货物全部损毁。经调查,原告得知立通公司将原告货物委托给河南铭鑫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至义乌。事后原告多次找立通公司、铭鑫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但立通公司、铭鑫公司一直推脱至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是与郑州立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也自认案涉货物的运输与郑州立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无关,并申请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错误,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符合驳回起诉的条件,故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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