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5执202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建朋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42XX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二号阳光100国际公寓4号楼07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07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磁各庄桥南2OO米磁魏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四爱,副总经理。
北京市京建朋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京建朋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监理费等676800元及违约金、给付案件受理费113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建朋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688100及违约金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建朋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海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焦 岗
审 判 员 申家杰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