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093号
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8号楼1至6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20514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甲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8486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7天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