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0407号 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8号楼1至6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1205144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双河大街甲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5848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望族净化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核,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