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南大街9号院8号楼1至6层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金盛监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顺金盛监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顺金盛监理公司安排**去顺义区以外的项目工作合理合法,既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也符合顺金盛监理公司所在行业特点,是双方意思自治以及顺金盛监理公司合理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表现。2.关于两次安排**去顺义区外的项目工作,一、二审判决认为未充分与**协商。顺金盛监理公司认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3.关于年终奖问题,2020年的年终奖不仅与实际出勤有关,也与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员工工作表现酌情发放。**未实际出勤,更无从谈起工作表现,当然无权主张年终奖。一、二审判决支持2020年年终奖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在劳动仲裁审理阶段对于工资标准以及按照什么工资标准主张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明确的陈述,一、二审判决超出该标准核定各项请求的数额,超出诉讼请求。综上,顺金盛监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顺金盛监理公司应对**的工资标准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顺金盛监理公司主张**不服从顺金盛监理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拒绝到岗构成旷工,但顺金盛监理公司将**的工作地点由北京市顺义区先后调整为河北省雄安项目部、北京市大兴区,因**长期在北京市顺义区生活、工作,新工作地相距较远,对**势必造成重大影响,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顺金盛监理公司就保障上下班、食宿等问题向**告知说明并协商一致情况下,顺金盛监理公司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行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诉辩意见,综合双方举证情况,认定顺金盛监理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支付**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数额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关于2020年年终奖差额问题,因2020年年终奖确实已经发放,顺金盛监理公司亦认可根据出勤情况予以发放,一、二审法院判令顺金盛监理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差额,并无明显不当。顺金盛监理公司主张一、二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缺乏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顺金盛监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顺金盛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