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终15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辽宁科技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博,辽宁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盖州市九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九垄地街道办事处头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冯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江,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科技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九龙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原审依据2017年1月18日、2018年6月21日上诉人出具的设计费结算工作函认定上诉人同意按照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九十即369万元进行结算并据此判决,但该两份工作函一审未经过质证,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又提交第三份工作函,否认同意按照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九十进行结算。另需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存在何种违约行为,哪方违约在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9)辽088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科技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宪云
审判员 姚 望
审判员 徐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庆圆
书记员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