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和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982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日出生,系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XX。 被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和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和建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