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19820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静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1日出生,系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XXX。
被告: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和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中和建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