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61号
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D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0号泰达图书档案馆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