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59号
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D座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0号泰达图书档案馆7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一汽大众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方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