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贞元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4077号
原告云南贞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树星城B幢B-D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502。
法定代表人申慧丰。
原告云南贞元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云南贞元商贸有限公司以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违约金,原告提交的结算凭证系由案外人***出具而非被告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云南贞元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载明的与原告结算签字的人系案外人***,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案外人***与被告系何种法律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云南贞元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3660元退还原告云南贞元商贸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