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7586号
原告:北京鑫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8896。
法定代表人:李友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502。
法定代表人:申慧丰。
北京鑫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2020年9月1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鑫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