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3261号之一
原告:云南崔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马家山。
法定代表人:陈阿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平申,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韵泓,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502。
法定代表人:申惠丰,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2年11月28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崔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原告云南崔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崔詹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和嘉业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云南崔詹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其余926元退还原告云南崔詹商贸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恒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