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民终1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5年4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28521834。

法定代表人:刘江**,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0802民初1814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法审理。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一审裁定错误,在审理程序中也存在多种违规违法行为。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抚养费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4211158.59元。2.请求判令***的后续治疗费及由此伤害引起发生的一切费用,保留权利,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3.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务工过程中受轻伤,已经在(2018)川0802刑初341号案件中作为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在审理之中,如果***认为遗漏当事人,可在该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追加,现***又依据同一损害事实、理由单独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经法律释明后,***仍不同意对本案撤诉。***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首先,***因与案外人张先华互殴受伤,产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并于2018年7月1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2018)川0802刑初341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该案尚在审理中。2020年4月14日***以相同事实理由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如果其认为遗漏当事人,可以在该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追加。其次,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错误,在审理程序中存在多种违规违法行为,因无明确指向内容,本院无法进行审查。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徐小雁

审 判 员  王仲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龙 伟

书 记 员  徐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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