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刘江**,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1128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在本院再审立案审查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此外,***还主张原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程序与实体违法等行为,但也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即使***认为诉讼请求金额有误,也并不影响本案驳回其起诉的处理结果。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其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忠
审判员 张蜀俊
审判员 何 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