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3民终8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15。
法定代表人:刘延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伟,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群,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恺,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才(马恺之父),男,1945年5月1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9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宪涛(***之夫),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秉效,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伟,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群,北京市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丽芬,女,1961年3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革,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恺、***、沈秉效及原审被告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7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上诉费由马恺、***、沈秉效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地铁公司的施工合法,嘉润花园小区出现的损坏应与其本身施工质量及其地质条件均有关系,不能完全归责于地铁公司。地铁公司施工前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证照,出具了可研性报告和现状调查检测及评估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具有相关资质,施工及监理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过程中也对嘉润花园小区进行了监测,结论显示均符合相关标准。地铁公司在收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住建委)的函件后,曾组织专家到现场勘察,专家出具结论证明嘉润花园小区内的建筑物是安全的。因此,嘉润花园小区地面出现的开裂等情况与小区污水管道、小区地质状况及本身建筑质量直接相关,而非地铁公司施工所导致。二、本案审理过程中,地铁公司申请了鉴定,一审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该不能进行鉴定的后果不应由地铁公司承担。马恺、***、沈秉效的诉讼请求为修复裂缝及下沉,裂缝是肉眼可见的,而下沉是否存在对方未举证证明,也没有权威的鉴定机构认定下沉存在及下沉程度,故判定地铁公司修复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判令修复达到八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一级缺乏标准。一审法院依据的住宅使用说明为开发商的自我陈述,并无相关的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支持,另外依据的《北京嘉润花园B座现状调查、检测及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系对嘉润花园情况的一种陈述并非鉴定结论性的性质。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两个文件判定修复标准,缺乏依据。八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一级并非建筑方面的专业概念,修复时无法衡量。
马恺、***、沈秉效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地铁公司的上诉请求。地铁公司没有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设计和施工都存在问题,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嘉润花园业主通报告知。地铁施工损害导致小区出现裂缝、沉降等问题是事实,对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不认可。
轨道公司述称:一、同意一审判决对轨道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的认定,不同意一审判决对地铁公司承担责任的认定。认可地铁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法院并没有确定裂缝是不是结构性的裂缝,也没有明确是否因地铁施工造成了嘉润花园楼体低于该标准、楼盘存在倾斜和下沉的问题。对于楼体是否仍然能够达到八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一级并没有涉及。所以一审法院并没有确认涉诉楼盘已经发生了结构性的损害,但最终要求地铁公司承担的却是结构性的修复方案。二、现有的裂缝和塌陷问题有可能是排水造成的,也有可能是开发商地基回填不实造成的,当然也不排除是地铁施工造成的影响,但这种责任是一种混合责任,应该由这些公司共同来进行修复。
市政公司、铁研公司述称:同意轨道公司的意见。
马恺、***、沈秉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共同承担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具体为:对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号院嘉润花园小区地下车库柱梁周边环形裂缝及下沉、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开裂及沉降、B座楼栋东侧小区路面沉降、B座楼栋一二三层外墙开裂及脱落、B座楼栋东侧绿地内的二处塌陷、A座及B座楼栋楼体倾斜进行修复,修复标准为达到抗震等级一级水平、八度抗震设防裂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嘉润花园小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号院,马恺系该小区B座×号房屋所有权人,***系该小区B座×号房屋所有权人,沈秉效系该小区B座×号房屋所有权人。
地铁公司系北京地铁十四号线工程的建设单位。2009年11月30日,地铁公司(委托方)与轨道公司(受托方)签订《北京地铁14号线(非BT工程)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载明:委托方为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的业主单位,是轨道交通14号线资产的所有者,具有投资、建设、运营本工程的权利;受托方是专业的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具有地铁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的能力和经验;委托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委托受托人在授权范围负责本工程建设管理,受托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本工程进行建设管理;委托内容为北京地铁14号线(非BT工程)工程从初步设计至达到项目设计要求、工程竣工并运营两年后止的全过程建设管理。
2010年4月29日,轨道公司(发包人)与铁研公司(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监理07合同段,工程内容为东四环北路站(含)—阜通东大街站(不含)之间的车站、区间范围内土建施工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作,监理范围为所监理土建施工范围内施工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作。
2010年5月31日,轨道公司(发包人)与市政公司(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载明的工程名称为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5合同段,工程内容为四环北路站、将台路站、万红西街站、东四环北路站—将台路站区间、将路站—万红西街站区间、万红西街站—阜通东大街站区间,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降水工程、专项工作、站前广场、总负责及协调配合等,计划工期为2010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8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
嘉润花园小区临近地铁14号线15标段京顺路站(现更名为望京南站)至阜通西站区间(以下简称京阜区间),市政公司系该区间工程土建施工承包人,铁研公司为监理人,该区间工程于2013年1月10日开工,于2014年7月4日完工。
马恺、***、沈秉效主张在京阜区间工程施工开始后,嘉润花园小区内出现了地下车库柱梁周边环形裂缝及下沉、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开裂及沉降、B座楼栋东侧小区路面沉降、B座楼栋一二三层外墙开裂及脱落、B座楼栋东侧绿地内二处塌陷、A座及B座楼栋楼体倾斜的损害结果,且严重程度日益加剧。为此,马恺、***、沈秉效提交了:1.百度地图、腾讯地图的网页截屏打印件,证明2013年7月以前嘉润花园小区内路面等部位均完好;2.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出具的《地铁14号线京阜区间嘉润花园附近监测点沉降监测第三方数据》,其中显示嘉润花园小区内出现一条长度20米左右,最大宽度0.8厘米左右裂缝,截止至2014年1月14日,各监测点沉降速率较平缓,裂缝目前无扩大趋势,基本处于稳定状态;3.2015年1月29日照片19张,证明小区内地下车库柱梁出现了周边环形裂缝及下沉,B座楼栋一层外墙砖开裂;4.2016年7月22日照片二张,证明小区内B座楼栋东侧绿地内出现二处塌陷;5.2017年5月26日照片四张,证明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开裂位置两侧的高低差已超过4厘米,小区地下车库柱梁沉降近3厘米。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表示上述证据1、证据3系起诉前的照片,当时小区内的情况难以确定;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认可证据2、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但表示第三方监测数据显示监测点沉降速率较平缓,裂缝处于稳定状态,证明不了马恺、***、沈秉效主张的损害结果与地铁工程施工有关。
包括马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才在内的部分嘉润花园小区业主曾在2014年2月向北京市住建委提出信访申请,请求针对该小区地面开裂、下陷问题尽快安排第三方监测,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作出京建信办[2014]12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载明“一、现场基本情况:嘉润花园小区位于朝阳区广顺南大街,与之临近的地铁工程为北京地铁14号线京顺路站区间-阜通西站区间。……该区间段遂道西侧结构边线距嘉润花园A座22米,距嘉润花园B座9米,区间为单洞双线隧道,采用双侧壁导坑法施工,分6个导洞。……二、嘉润花园小区院内地面开裂情况:……现场调查发现嘉润花园小区地面存在一条裂缝,裂缝呈西北-东南走向,该裂缝与小区院内既有的两条直径300mm的污水管线和一条500mm直径的雨水管线走向平行,其中雨水管线位置与裂缝位置基本重合。裂缝宽度约2厘米,长度约30米,裂缝两侧地面存在约2厘米的高差,靠近隧道一侧的地面较高,靠近嘉润花园建筑物一侧的地面较低。除上述裂缝外,在嘉润花园小区院内和周边道路上未发现其他裂缝。三、嘉润花园小区附近地表沉降情况:据调查,施工单位在区间隧道开挖作业前编制了监测方案,在施工影响区域内布置了地表沉降监测点和管线沉降监测点,……监测数据表明,近三个月来上述监测点的沉降速率较平缓,嘉润花园楼座的沉降值口沉降速度均在设计图纸要求的范围内,施工导洞及上方地表、管线巡视并无异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认为区间周边地表沉降处于安全可控状态。本机关意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来信人要求,我委已经要求各参建单位加强监测和巡视,在裂缝周边增设监测点,监控裂缝宽度变化及裂缝周边地表沉降,将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及投诉人。”
马永才等业主对上述答复意见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信复查[2014]12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其中载明“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原投诉请求中提出的要求北京市建筑工程全质量监督总站对小区楼座情况进行监测并出具报告以及对已有监测结果有异议的诉求,均属与技术认定相关的专业问题不是信访事项,市住建委对监测报告认定结论做出的解释说明也属于专业技术解释。市住建委和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分别是我市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和建筑质量的权威监督机构,做出的质量监测认定在本市具有权威性,如申请人对检测报告结论有异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报告,如有差异可持鉴定报告向办理机关反映,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因此本机关决定撤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委员会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京建信办[2014]122号)。”
针对北京市住建委京建信办[2014]12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载明的“我委已经要求各参建单位加强监测和巡视,在裂缝周边增设监测点,监控裂缝宽度变化及裂缝周边地表沉降,将监测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及投诉人”,轨道公司表示确已加强了监测,并提交了:1.《地铁14号线15标京阜区间对嘉润花园施工影响专家咨询意见》、会议签到表,载明的参会单位有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北京铁研监理公司、北京地铁14号线工程土建施工1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结论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均在允许范围内,对嘉润花园的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内,嘉润花园结构是安全的;2.市政公司制作的《14号线15标段京-阜区间嘉润花园建筑物监测报告》,载明的监测期间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6月14日,结论显示:根据设计图纸及评估报告要求,建筑物沉降点累积沉降值不大于20mm,建筑物倾斜值不大于20%,实际监测过程中嘉润花园建筑物沉降点累积沉降值最大为-7.3mm,点号JCJ-11,倾斜值0.17‰,符合设计图纸及评估报告要求。
马恺、***、沈秉效不认可专家咨询意见及会议签到表,认为该咨询会及专家意见并无业主参加及签字,不符合规范。对于监测报告,马恺、***、沈秉效不认可真实性,并表示从未见到有人员到小区内进行监测。地铁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认可此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
马恺、***、沈秉效提交由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并出具的《住宅使用说明书》,证明嘉润花园小区建筑物为八度抗震设防裂度,抗震等级为一级,并以此作为本案修复标准。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对于《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足以证明小区内的建筑物在施工完成后确实达到了该标准。
轨道公司提交北京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于2013年4月出具的《评估报告》,证明京阜区间工程施工前进行了充分调查评估,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报告中载明“一、工程概况……在建地铁十四号线‘京顺路-阜通西’区间矿山法隧道临近嘉润花园B座及两层裙房施工,从东北侧靠近建筑物前行,区间隧道距楼房水平距离为8.64m,竖向距离为3.2m,靠近点里程为左K41+636,按照北京轨道交通建设安全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风险源等级为一级,为确保地铁施工和该建筑物的安全,地铁施工前须对该建筑物进行现状调查、检测与评估工作,为地铁设计、施工及监测提供技术资料和依据。……5-7建筑物现状检测评估结论(1)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型式和布置与原设计图纸基本相符;剪力墙及框架梁、柱等构件的尺寸与原图纸基本一致。(2)建筑物现状测量结果表明,结构目前的状态为向西、向南倾斜,整体性较好,整体倾斜率值为0.038-0.048%,楼房外墙整体倾斜度满足既有剪力墙结构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倾斜允许值。(3)建筑物外观检查结果表明,目前楼房的主要病害为墙体抹灰层开裂、饰面砖剥落、墙体污垢、门窗五金油漆失光等非结构性损伤。墙体裂缝是早己存在的旧裂缝,多数是表面抹灰开裂或浅表裂缝(未穿透结构构件)。这些裂缝的存在与楼房使用时间较长、钢筋锈涨、温度变化、收缩徐变等因素有关,不属于结构性裂缝,目前对楼房主体结构的安全影响不大。(4)材料强度检测结果表明,建筑物B座剪力墙混凝土强度等级达到原设计要求:地下室混凝土标号为C40;地上1-5层剪力墙混凝土标号为C60;地上6-15层剪力墙混凝土标号为C50;地上16至20层剪力墙混凝土标号为C40,21层以上为C35。裙房框架梁、柱混凝土标号也达到原设计要求,即梁、柱混凝土标号为C40。(5)建筑物整体性较好、结构刚度较大、具有良好的延性耗能能力,所在场地较好,地基处理方式可靠,抗震构造措施符合现行技术标准,即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能基本满足抗震设防要求。(6)考虑房屋实测材料强度的情况,以及结构构件的现状(墙体开裂等损伤),在常遇荷载组合作用下对主体结构进行承载能力分析,砌体结构的承载力基本满足《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的要求。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鉴定单元(主体结构)的使用性评级为Bss级,不考虑地震作用下的结构安全性评级为Bsu级;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建筑物完损等级评定为基本完好房。地铁14号线旁穿该建筑物东北侧,采用矿山法施工,楼房的东北侧外墙距离此次地铁施工的隧道边缘很近,地铁施工时需要予以重视,加强楼房现有裂缝和沉降观测。建议充分考虑该居民楼的现状和使用特点,综合考虑技术、经济,以及地铁线路、车站的建设要求,制定妥善、可行的施工和监控方案,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确保该房屋的安全和地铁施工的正常进行。”马恺、***、沈秉效认可《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认为报告内容与嘉润花园小区当时的实际情况相符,在进行调查评估时还尚未出现地下车库柱梁周边变形性裂缝及下沉、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变形性裂缝及沉降、B座楼栋东侧小区路面沉降等损害。
轨道公司表示工程施工均严格按照规划及施工方案进行,且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为此,轨道公司提交了: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显示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北京地铁十四号线工程北京工业大学站-善各庄站区间(包含京阜区间在内),发证日期为2013年12月23日;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图,显示京阜区间工程于2014年9月14日进行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马恺、***、沈秉效认可此组证据真实性,但表示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始施工,属于违法建设,且竣工图显示京阜区间工程的施工已经进入了嘉润花园小区的红线范围内。轨道公司表示“建筑红线”是指土地使用权地上部分,而地铁施工取得的是地下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故不存在施工侵入小区红线的问题。地铁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对于轨道公司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均认可。马恺、***、沈秉效主张地铁工程施工属于地下挖掘活动,即便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对于小区内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6年2月26日,法院就本案到嘉润花园小区进行现场勘验,主要情况如下:1.小区内A座与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存在一条裂缝,裂缝呈西北-东南走向,该裂缝最大宽度近6厘米,裂缝两侧地面最大高差近3.5厘米,靠近楼栋一侧的地面较低;2.小区内A座与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除上述主要裂缝外,还存在其他裂缝,开裂程度不等;3.B座楼栋外墙部分饰面砖鼓起、开裂;4.B座楼栋东侧小区路面存在起伏、不平整情形,并有部分裂缝;5.小区地下车库内地面出现多条裂缝,部分框架柱周边出现环形裂缝,且裂缝两侧存在高差,靠近框架柱一侧地面较低。
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轨道公司曾就马恺、***、沈秉效所主张的嘉润花园小区内地下车库柱、梁周边环形裂缝及下沉、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开裂及沉降、B座楼栋东侧小区路面沉降、B座楼栋一二三层外墙开裂及脱落、B座楼栋东侧绿地内的二处塌陷的形成原因及与地铁14号线工程施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申请鉴定。经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法院依法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国检鉴定所)进行上述鉴定。2017年12月5日,国检鉴定所作出《关于“(2015)朝民初字第17902号”退回委托的函》,载明“由于该案发生时间较久,对所委托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两项内容不能明确鉴定。因此本案作退案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本案中,根据《评估报告》,在2013年初对于嘉润花园小区B座及裙房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测时,该建筑物内外无结构性损伤,建筑物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但根据马恺、***、沈秉效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现场勘验时的情况,在京阜区间工程施工期间,小区内A座、B座楼栋北侧出现一条主要裂缝,该裂缝与工程注浆横通道走向大致平行,裂缝最大宽度从2014年1月时的0.8厘米已逐渐扩张到将近5.5厘米,裂缝两侧地面的高差也已达近4厘米。在该裂缝周边,还存在程度不一的其他裂缝。而马恺、***、沈秉效主张的小区内地下车库柱、梁周边的环形裂缝及下沉,也出现于京阜区间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且开裂及下沉情况随时间演进有所加剧,个别裂缝两侧地面的高差也已将近3厘米。至于绿地内的二处塌陷,该塌陷位置位于B座楼栋东北角,从竣工图纸来看,该位置位于嘉润花园小区内距离京阜工程中风险源加固区最近的区域。
针对以上三项损害结果,法院认为地铁公司应当予以修复。首先,根据《评估报告》,嘉润花园小区B座及裙房属于风险源一级区域,也就是说,该区域因工程施工出现损害的可能性较高。其次,上述三项损害结果的出现时间均在京阜区间工程施工开始后,损害出现的位置也在小区内相对靠近京阜区间工程的区域,故该损害是因京阜区间工程施工所导致的可能性较大。再次,《评估报告》中建议应加强楼房现有裂缝和沉降观测,北京市建委出具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也要求工程参建单位加强监测和巡视,但针对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至其被撤销期间,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监测数据,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未能提供反证以否定上述三项损害结果与京阜区间工程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地铁公司作为工程建设方应就损害结果承担予以修复的法律责任。因京阜区间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公司是受地铁公司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管理,故马恺、***、沈秉效要求市政公司、铁研公司、轨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修复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及《评估报告》“工程概况”中均载明嘉润花园小区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抗震等级为一级,且《评估报告》关于“建筑物现状检测评估结论”也显示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能基本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故对于马恺、***、沈秉效主张的八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一级的修复标准,法院予以支持。
马恺、***、沈秉效主张小区内A座及B座楼体发生倾斜,但此情形并非法院现场勘验即能够确认,且马恺、***、沈秉效就此损害结果的发生未提交其他证据,故其就此主张修复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马恺、***、沈秉效主张小区内B座楼栋一、二、三层外墙开裂及脱落,但根据《评估报告》中“建筑物外观检查结果”所载内容,2013年初该楼栋墙体即存在不规则裂缝及外墙饰面砖剥落的情况,故马恺、***、沈秉效就此主张修复,法院不予支持。关于马恺、***、沈秉效主张的小区内B座楼栋东侧小区路面沉降,经法院现场勘验,该区域部分路面存在起伏、不平整的情形,但并无明显沉降,且现有证据下也不足以认定此项损害系京阜区间工程施工导致,故马恺、***、沈秉效就此主张修复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小区内地下车库柱、梁周边环形裂缝及下沉、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裂缝及沉降、B座楼栋东侧绿地内的二处塌陷进行修复(以达到建筑物八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一级为修复标准);二、驳回马恺、***、沈秉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庭审中,马恺、***、沈秉效表示其诉请中所主张的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沉降”及地下车库柱、梁周边“下沉”即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结果中表述的小区内A座与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及地下车库裂缝两侧存在“高差”。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对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结果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地铁公司是否应对嘉润花园小区内地下车库柱、梁周边环形裂缝及下沉、A座及B座楼栋北侧小区路面裂缝及沉降、B座楼栋东侧绿地内的二处塌陷承担修复责任及修复标准。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从损害结果来看,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评估报告》对地铁施工前嘉润花园小区楼房等评估情况,在2013年初嘉润花园小区B座及裙房建筑物内外无结构性损伤,建筑物完损等级为基本完好。而在京阜区间工程施工期间及工程竣工后半年,嘉润花园小区内出现裂缝、塌陷等问题。其中,嘉润花园小区A座、B座楼栋北侧出现一条主要裂缝,该裂缝与工程注浆横通道走向大致平行,且期间裂缝宽度逐渐扩张,裂缝两侧地面也出现高差;小区内地下车库柱、梁周边出现环形裂缝及下沉,也随时间演进有所加剧并存在高差;B座楼栋东北角绿地内的二处塌陷位置位于嘉润花园小区内距离京阜工程中风险源加固区最近的区域。可见本案中确存在上述三处损害结果事实。
从因果关系上来看,首先,在京阜区间工程施工前对嘉润花园小区B座及裙房进行评估的报告中显示,该区域属于风险源一级区域,可见该区域因工程施工出现损害的可能性较高;其次,在已有相关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工程建设方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应对存在损害风险的区域采取相关防护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虽表示其按照评估报告的相关建议进行了专业监测,但在北京市住建委出具的相关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出至其被撤销期间,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未能提供客观、充分的监测数据,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针对涉案高风险区域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不利后果的发生;再次,出现损害结果的时间系在京阜区间工程施工开始后,出现损害的位置也在小区内相对靠近京阜区间工程的区域,故该损害是因京阜区间工程施工所导致的可能性较大;最后,地铁公司、轨道公司、市政公司、铁研公司均未能提供反证以否定上述三项损害结果与京阜区间工程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一审法院综合上述认定地铁公司作为工程建设方应就损害结果承担修复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修复标准,嘉润花园小区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记载该小区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抗震等级为一级,与工程施工前针对该小区B座的《评估报告》记载一致,且“建筑物现状检测评估结论”也显示该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能基本满足抗震设防要求。故马恺、***、沈秉效主张以八度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一级作为修复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地铁公司虽对该修复标准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上述内容的证据,对其相应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地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江 惠
审 判 员  胡新华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雁
法官助理  冯 妍
书 记 员  杨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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