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15民催6号
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
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丢失的银行汇票一张(出票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1日,收款人:昆明铁路局滇西铁路建设指挥部(丽香铁路项目))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