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15民催8号
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875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出票人账号:×××,票据号码:×××,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日期:2015年8月27日,收款人: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汇票到期日:2015年9月27日,背书人:无)无效。
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铁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