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民初10272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沿街**。 法定代表人:陈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2018年10月,**与广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至2023年10月,约定基本工资为7200元/月。根据**与公司总经理助理曾久清、总经理秘书***的聊天记录及工资实际发放情况,**的实际工资为包干40万元/年,每月发放70%即23333.33元,剩余30%即每月1万元在年底发放。入职后,**一直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2019年1月28日,公司向**发放年底应发放的工资3万元。2020年2月28日,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告知解除与**的劳动关系。至起诉之日,公司尚拖欠**工资未予支付。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广益公司向**支付拖欠的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底应发放的工资12万元;2.广益公司向**支付拖欠的2020年2月工资28333.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广益公司承担。 广益公司辩称,广益公司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7200元/月,公司每月向**支付的工资均超过了7200元,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主张公司与其约定工资为包干40万元/年无事实依据,仅根据**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为公司与**就工资为包干40万元/年达成了一致。**每月工资达到2万元左右系因将绩效奖金、津补贴统一发放所致。**工作期间工作量与工作效率远低于同岗位其他员工,且差异较大。根据广益公司统计的年度用人成本,2019年度**税前综合收入实为316437.52元,每月税前收入约为26369元,并非23333.33元。工作期间,**基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前往广益公司办公,据反映**经常不接听电话、不回复讯息,公司有理由怀疑**与其他工作单位建立了双重劳动关系。公司已发放**2020年2月工资5000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仅补发2200元。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广益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起至2023年10月止;乙方月工资为7200元,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当月工资等。 2020年2月28日,广益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由于个人原因于2020年2月28日自愿与广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等。 2020年4月7日,**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如案请求。同年7月8日,该委作出《超期未审结案证明》。载明,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就该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1.广益公司《记账凭证册》载明,**2018年11月至12月、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应发工资均为23333.33元(基本工资7200元+审图费13133.33元+注册费3000元),2019年1月应发工资为25333.33元(基本工资7200元+审图费13133.33元+注册费3000元+补贴费2000元)。2.广益公司《2018年年终奖金发放申请表》载明,**年终奖应发金额为30000元,扣个税900元,实发金额29100元。该申请表中最高年终奖金额为113900元,最低为7500元。2019年1月28日,**领取该29100元。3.广益公司已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仲裁申请书、记账凭证册、2018年年终奖金发放申请表、超期未审结案证明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为证。 审理中,**为证明其工资构成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2月26日,**向微信号为“xiaowangmeimei”的使用人询问,**能否把辞职报告用电子签名在办公室进行打印?该微信号使用人表示不行,需要**本人亲笔签名;2020年2月27日,该微信号使用人向**表示“**的工资就是补足,跟1月份一样。奖金就是40×30%=12万”;****该微信号使用人为广益公司工作人员***。广益公司经质证后认为,确认***为广益公司总经理助理,但不能确认聊天记录中微信号“xiaowangmeimei”的使用人就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聊天时间、内容以及广益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出具《离职证明》的事实,本院确认该微信号使用人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主张其工资为40万元/年,其中的70%按月发放,剩余30%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即每月的工资为23333.33元,每年年底应发放剩余的12万元(计每月1万元)。广益公司主张**的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为7200元/月,实际领取工资超过约定金额系公司将绩效奖金、津补贴统一发放所致。但广益公司《记账凭证册》显示,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工资构成均为基本工资7200元+审图费13133.33元+注册费3000元,合计23333.33元,足以证明**工资每月发放23333.33元的事实。广益公司**2019年1月28日向**发放的30000元(未扣税)为2018年度年终奖。但**2018年在广益公司仅工作2个月,如该30000元为年终奖,则**的年终奖标准远远超过该单位年终奖的最高金额,明显有悖于日常经验法则,本院不予采信。结合该30000元的发放时间、***的**,应当认为该30000元系广益公司发放**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三个月的剩余工资,故本院对**主张其每年工资由按月发放23333.33元及集中发放12万元两部分构成的事实予以确认。广益公司未举证证明支付了**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工资的集中发放部分12万元(1万元/月×12个月),应予支付。广益公司仅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应补足差额部分28333.33元(23333.33元+10000元-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120000元; 二、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20年2月工资差额部分28333.3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成都广益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