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3执113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道后街(莱茵家园〉1栋4楼8号。
法定代表人:邵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648-650号。
法定代表人:曾大柱,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因被执行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查封财产尚未竣工验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为便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所有涉及被执行人成都川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并入(2019)川0183执1340号案件并案执行,如后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直接参与到(2019)川0183执1340号案件分配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183执11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林
审判员 邱贵良
审判员 秦 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