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2205号
原告***。
被告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中道后街莱茵家园1栋4楼8号。
法定代表人邵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逸。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冉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