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民辖终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A528。
法定代表人:彭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北京***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4民初174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结合被上诉人***诉请及事实理由,本案按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涉诉工程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 艳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珍
书 记 员 屈 岩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