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11492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11104-108室。

法定代表人:刘玉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涛,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小区(原山水丽景)3#107店面。

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生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9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1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905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07元,减半收取3603.5元,由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 414元,减半收取7207元,由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张 琦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唐兴华
法 官 助 理   谢冰伦
书  记  员   郭孟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