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49052号
原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号1幢1层104-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4166X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91705386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油工程公司)诉被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中联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油工程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攀,被告国信中联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油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垫付费用1068292.7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5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我公司租用被告车辆,并由被告配派专业驾驶员,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者车辆技术状况、设备的问题,造成原告乘车人人身伤害,被告负责赔偿。
2017年12月5日,双方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同HSE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履行安全职责,对其车辆、驾驶员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对财产、人员生命造成损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由被告承担,并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哈弗H5车型1台,车辆号牌为×××,被告委派一名专职司机,行车的安全、技术操作由专职司机负责,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应配合被告处理,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6月21日,被告委派专职司机**驾驶车辆号牌为×××的小客车与驾驶人***驾驶的×××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河北廊坊万庄快速路与永定河左堤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小客车乘车人***受伤,为此原告替被告垫付***住院费、医疗器械费、护工费、家属住宿费、高压氧舱陪护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068292.78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垫付费用的支付问题进行沟通,多次未果。综上,原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予以支持。
国信中联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对***是否承担责任,没有法院作出判决。***的费用是否为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得而知,我方对数字有疑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5日,兴油工程公司(甲方)与国信中联公司(乙方)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方租用乙方车辆,并由乙方配派专业驾驶员,并约定因驾驶员违章驾驶或者车辆技术状况、设备的问题,造成甲方乘车人人身伤害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日,双方签订《汽车租赁服务合同HSE合同》,约定乙方驾驶员在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乙方、甲方和相关部门汇报,因乙方车辆、驾驶员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对财产、人员生命造成损失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国信中联公司租赁哈弗H5车型1台,车辆号牌为×××供兴油工程公司使用,国信中联公司委派一名专职司机,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配合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018年6月21日,国信中联公司委派**驾驶车辆号牌为×××的小客车与驾驶人***驾驶的×××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河北廊坊万庄快速路与永定河左堤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乘车人***受伤。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该次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后***的法定代理人***将***、***、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国信中联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诉至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6万元。
兴油工程公司称***系其他公司派遣到该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事故后,兴油工程公司垫付了***的住院费、医疗器械费、护工费、家属住宿费、高压氧舱陪护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068292.78元,因其与国信中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国信中联公司承担,故现要求国信中联公司向其支付垫付的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虽然兴油工程公司与国信中联公司建立车辆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国信中联公司承担,但兴油工程公司垫付***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其垫付并非其法定责任,亦不是其法定的损失,且***的家属已就交通事故的损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事故方承担赔偿责任,现兴油工程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要求国信中联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07元,由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