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星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民初2008号
原告:吉林市星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华,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吉林市昌邑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华,吉林尊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星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星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星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星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2元,由原告吉林市星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