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5118号 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浦墘路16号君临东城小区(*****)3#楼1层07店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8号1幢1层104-1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兴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给付钱款,双方已经私下解决完毕,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审 判 长  蔡 笑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魏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