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旭日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旭日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3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旭日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旭日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北窑双花园3排1号。
法定代表人石燕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双桥中路甲8号。
法定代表人**。
北京旭日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169215.69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三辆机动车,本院亦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及对外投资,无可处置的机动车辆。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397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宁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