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11号
原告:***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25号办公楼3楼30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67329150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58号科研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17007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翡翠明珠3号楼2**22层1号。
原告***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1037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10370.75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8%暂算至2021年12月13日的资金占用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全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图设计审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施工图设计审查服务。原告依约于2021年1月7日向被告支付110370.75元,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将合同原件全部收回。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退换已付款110370.5元,均未果。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辨称,一、双方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尚在履行之中且没有解除,原告要求返还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积极履行审图义务,被告于2021年1月7日将原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清单以电子版形式发给原告并开具了定金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月11日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开展、1月27日收到原告邮寄的地勘报告。因原告提交的审查资料不齐全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被告一直要求原告补充资料但原告一直未交付。三、原告违约在先,导致被告无法开展工作,依据定金罚则,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定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作证。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审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审查“尚好佳园”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审查勘察文件费用为14716.1元(定金为合同金额的30%即4414.83元)、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费用为353186.4元(定金为合同金额的30%即105955.92元);审查勘察文件的时限为“在收到完整的勘察资料及文件后,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限为“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个工作日”。两份合同均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被告未开始审查的,原告应付违约金(审查费50%);被告已经开始审查的,原告应根据被告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一半付费,超过一半时按全额付费。
2021年1月7日,原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向被告公户转账两次共计110370.75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开具了110370.5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原告称“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并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将合同原件全部收回”,就此原告提交其代理人与被告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均录制于2022年3月7日),其中**称“因为它确实没有给你们干活把钱收了,但是双方也是有责任的,就是你们当时中间把人家的发票给弄丢了”,**称“你拿过来审,我可以审8遍,只要你给钱,我们是善意的,我们给你们把地勘审了,拿来**的时候,说你们是不是审过了?是不是我们是善意的,是不让你们花冤枉钱的,你们自己去核对说是审过了,是不是这样的?我们是善意的呀,如果按照合同,你们是要付50%的呀,是你们违约,不是我们违约,我们是在善意给你们说这个合同已经审过了,还需要审吗?”“我们确实做工作了,我们没有做工作,也不会这么理直气壮的给你说,对吧,你电子版的图我们是给你看过的呀,就是通过以后,给你正式地勘报告上面**的时候,上面有其他审图公司的**,就问他咋回事,对不对”“我们真的是认认真真的做事,我都是有痕迹的,我东西都在这呀,对不对。他刚开始跟我说的很好,我说退可以呀,我们付出服务,你总得那啥,他说很好办很好办,你给我们退一半就行了。退可以呀,你把票退回来呀,你哪怕付点费,我们重新给你们开票,好好好,又放了几个月,来了又说发票丢了,对吧,我们你们回去找找,不可能丢……一找又没音了,我们还专门问不要跨年,跨年增值税发票是不能冲红回来的,最后啥话都没有,就把我们告了”。原告另提交其人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称“这样吧,这个事情我是大概清楚一些的,首先我个人认为,合同由于某些原因需要终止,你公司履行完税务等要求的手续,按法律是需要给你退钱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你们没有给我们如实全部说清楚情况,导致审图公司,前期是请专家看过图纸的,这部门劳务费我个人认为你公司是需要承担的,所以周一省院例会我会将这些情况如实和省院反应,然后再双方协商看看怎么解决,行不”。
被告认为双方合同未继续履行的原因在于原告一直未提交完整的审图资料;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先向其提供的施工图纸,其已经开始审图,后原告提供了地勘报告,被告发现地勘报告上已经加盖了其他公司的公章,故提醒原告是否已经审过,原告核实后表示已经审过了,遂要求被告退款。被告就此提交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人员在2021年1月7日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甲方应向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原告表示“这些资料我们有的没有”,被告称“有的先提供过来”;1月12日,被告工作人员称“你好,图昨天你们送过来了,你们项目的资料里面没有,有的先扫描发过来也行,审图需要这些资料,还有全套图纸的CAD电子版也发下,发我邮箱……”;1月27日,原告询问“图审的怎么样了”,被告回复“图还没看完,你们这个项目在规划总平出来后要走线上审的,还有地勘的电子版发下,纸质**的得问勘察设计再要几份,审完后上面是要盖合格章的,上次说只有一本”;被告在收到原告快递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后问“这个地勘是审查过的?上面有**的审查章”,原告表示“是”“地勘的章子和你们不一样有影响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向原告退还已支付的费用。首先,原、被告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审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称被告“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陈述,且其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起诉之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其次,根据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原告已将部分审图资料提交于被告,被告也已开展部分工作。被告在2021年1月7日要求原告提交“甲方应向审查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交相关资料,并于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被告遂发现该报告已经由其他审图单位审查完毕并加盖了审查章。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发现上述情况后的沟通情况,但根据原告提交的本次起诉前后的其他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看出双方此后均未再继续履行合同。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付款项,被告已收回合同原件,可见双方均已认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履行审图义务的工作量,但综合考虑被告已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原告丢失发票的情况,本院酌情判令由被告向原告退还60%的款项(66222.45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实业有限公司退还66222.45元。
二、驳回原告***维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6元(原告***维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现由原告自担1551.6元,被告陕西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34.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