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26民初143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 被告:陕西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地址:榆林市榆阳区青山路街道建安西路4排2号 被告:***,男,汉族,45岁,榆林市榆阳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志强通讯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