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初610号
原告: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婷,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贵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荣宝。
破产管理人: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刚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海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泉公司向海刚公司支付工程款173760元;2、判令东泉公司按合同约定以总工程款的5%向海刚公司支付违约金21996元;3、判令东泉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海刚公司经济损失(利息损失)63596.1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泉公司承担。审理中,海刚公司最终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东泉公司向海刚公司支付工程款173760元;2、判令东泉公司向海刚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1日起算至2018年8月9止(以1737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8日,东泉公司与海刚公司签订《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璧山绿城上岛小区FTTH(光纤入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东泉公司开发的璧山绿城上岛小区所有用户的入户光缆建设、安装段落为楼道机柜至户内多媒体箱的入户线路,合同约定光缆入户总户数1833户。本期共计完成724户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其中一期1、2号楼362户,二期3、4号楼入户光缆建设362户),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合同价款包干价240元/户,据实核算,包干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维护费,以及国家地方规定应该给付的其他费用在内。付款方式在每次分期施工前10日内由东泉公司按当期安装户数包干单价240元/户的总总额向海刚公司支付工程启动资金(预付款)的50%,当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经海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付清当期安装户数的全额余额100%。合同第四条还约定,如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海刚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于2013年8月21日,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确认,该项目的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符合《重庆市住宅建筑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标准,并取得《重庆市驻地网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编号:渝通建字(2013)1540号。于2013年8月1日,东泉公司派遣了该工程的负责人陈少虎向海刚公司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了结算。于2013年9月27日,海刚公司向东泉公司出具了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为173760元)后,东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发票支付价款,致使东泉公司发包给海刚公司(光纤入户)工程款,到至今未收收回,而璧山绿城上岛小区早已合格投入使用至今。
经审理查明,重庆海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更名为海刚公司。海刚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2013年7月8日,东泉公司与海刚公司签订《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璧山绿城上岛小区FTTH(光纤入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第一条、东泉公司开发的璧山绿城上岛小区所有用户的入户光缆建设、安装段落为楼道机柜至户内多媒体箱的入户线路,小区内弱电通信桥梁、管网由东泉公司负责建设。其中一期安装3、4号楼362户,二期安装1、2号楼362户,三期花园洋房32户,别墅3户,住宅5、6号楼362户,四期712户。第二条(一)4、东泉公司指派陈小虎为东泉公司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变更手续及其其他事宜;(二)5、工程竣工后,海刚公司将向东泉公司及壁山相关电信运营商提交竣工资料,组织壁山相关电信运营商进行竣工验收,为东泉公司办理《重庆市驻地网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第三条1、合同价款:本工程按包干单价240元/户据实结算,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维护费以及国家地方规定应该支付的其他任何费用等。2、付款方式:根据双方约定的分期施工要求,在每次分期施工前10日内由东泉公司按当期安装户数×包干单价240元/户的总金额向海刚公司支付工程启动资金(预付款)的50%,当期工程安装调试完毕,经海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当期安装户数总金额的余款100%。第四条、若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总价5%的违约金,并负责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海刚公司进场施工。2013年8月1日,海刚公司向东泉公司出具的《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璧山绿城上岛小区FTTH(光纤入户)建设工程结算说明》载明:1、海刚公司共计完工724户光纤入户安装工程(其中一期1、2号楼362户,二期3、4号楼362户)。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第三条第一款合同价款:包干价240元/户,本工程按包干单价240元/户据实结算,以上共计合同价款为:724×240元/户=173760元。2、陈少虎签署情况属实。2013年8月21日,重庆市电信行业协会通信建设专业委员会确认,该项目的驻地网通信设施建设符合《重庆市住宅建筑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标准,并取得《重庆市驻地网项目通信设施建设达标确认书》编号:渝通建字(2013)1540号。2013年9月27日,海刚公司取得建筑业统一发票(金额为173760元)。2016年10月20日,海刚公司向东泉公司发出的催款函接函确认人处有陈少虎签名。
审理中,海刚公司认为《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璧山绿城上岛小区FTTH(光纤入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第四款可以证明,东泉公司指派陈小虎为东泉公司代表负责合同履行等,说明陈小虎与海刚公司签订合同及结算说明符合合同约定。东泉公司认可《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璧山绿城上岛小区FTTH(光纤入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于陈少虎的约定。此外,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告知海刚公司按照破产法规定,海刚公司只能提起确认之诉,不能提起给付之诉。法庭征求海刚公司意见是否撤诉,海刚公司明确答复不撤诉。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东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指定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担任东泉公司管理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海刚公司诉请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基于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海刚公司无权诉请东泉公司向其立即支付工程款、利息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海刚公司不能提起本案给付之诉,要求东泉公司对其单独清偿本案债务。破产原理通说认为,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而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程序。因此,一般不允许在破产程序的进行中存在个别清偿行为。海刚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本院判令东泉公司立即支付本案款项的行为,其实质是要求长江公司对其单独清偿本案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我国破产法基于对所有债权人的保护,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及受理后,依法限制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行为,尤其是个别清偿行为。因此,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东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海刚公司对东泉公司不再享有本案工程款、利息损失的给付请求权,而只享有依法参与分配权。
其次,海刚公司可依法另案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海刚公司依法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应依法“算”,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积极审查,勤勉尽责,不得懈怠,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编制债权表,并将海刚公司申报的债权金额、管理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债权金额等内容记载于表内,供海刚公司等利害关系人查阅。在管理人依法“算”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海刚公司等全体债权人、东泉公司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则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如包括海刚公司在内的任一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其最终债权金额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最后,本院已经告知海刚公司按照破产法规定,海刚公司只能提起确认之诉,不能提起给付之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90.28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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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颜宏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詹勤艳书记员董昫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