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6975号
原告: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610200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璧山区璧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农市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7846922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的重庆海刚实业有限公司诉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作出(2018)渝01破申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江南金属材料公司对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效。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