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19322号
申请人: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14层A13-2。
法定代表人:焦泽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宏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许长兴。
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冻结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15 559.36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丁海成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