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4574号
原告:南京中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苏宁慧谷中心1幢2712室。
法定代表人:闫长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男,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滢东路1号院9号楼201。
法定代表人:邢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南京中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南京中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中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航天万达高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杨海杰
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