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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天津比特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6962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比特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9292902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天津日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5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6434520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天津比特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日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好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将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