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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17612号 申请执行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49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景隆南路6号(人工湖招待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51225949C。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2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636569.22元及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1日起、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1日起、以3636569.22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6日起,各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金和支付律师费80000***请执行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57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均被退回本院,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2022年6月23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2月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银行:无。 (二)、财付通:无。 (三)、支付宝:无。 (四)、公安部车辆登记:无。 (五)、工商总局:无。 (六)、证券公司:无。 (七)、不动产:无。 三、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所查得结果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又不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止)。 六、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查看,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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