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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8725号 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49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华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二马路50号之一、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0812148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梓健,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华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8日、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被告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整改费用563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资料员和项目经理工资、水电费、竣工验收费用等合计25927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三、被告向原告返还预计和多计的工程款253752.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本金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因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被告应承担整改费用56356元。2020年10月29日,因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第三人、原告及广东科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多达14项)进行整改。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修和整改工程,但其一直置之不理,故原告委托律师于2021年7月1日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履行修复义务等。但被告拒绝履行。第三人为早日完成验收,另行委派***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合计168296元。第三人已向***支付工程修复费用168296元,***也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第三人与原告共同签署确认书,确认因***、***、***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为早日完成验收,已另行委派***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合计168296元,其中被告应承担56356元。2021年9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民终106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对于因被告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费用,原告可以另行主张。该案二审庭审中,被告自认其中的第7项“天面防水保护层开裂”、第9项“屋面变形缝盖板两端与女儿墙连接处应分缝并用防水柔性材料嵌填密实,盖板侧面有裂缝应处理并有防水措施”是其施工。故对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56356元,应由被告承担。 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约定,涉案工程的项目资料、后期项目经理费、项目用水用电、建工险续费等合计259270.5元应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第2条约定:“由乙方对后期工程统一管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第5条约定:“工程过程资料,由乙方负责跟进整个项目资料,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第6条约定:“后期项目经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每月2000元。”第7条约定:“关于项目用水用电……6月1日后,由***工程队负责。”第9条约定:“项目建工险续费由乙方代付,从工程进度款实报实销。”由此可知,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项目资料、后期项目经理费、项目用水用电、建工险续费等是由被告负责。第三人代被告支付了资料员和项目经理工资、水电费、竣工验收费用等合计259270.5元,按照《内部合作协议》,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预计和多计的工程款额高达253752.8元,未经原告**确认,是被告单方结算,而非双方结算。在未结算的情况下,被告预计和多算的工程款应退还给原告。(一)《工程量确认单》写明“预计”的多项金额高达22万元,说明仅是对工程量的估算或者预算,未最终结算。《工程量确认单》写明“预计”的包括《工程量确认单》第10页的“收缩缝漏水补修、收缩缝批灰”预计30000元,“楼梯间,电梯大堂墙面补修”预计10000元,第11页第四项“化粪池”预计35000元,第12页第九项“给排水”预计15000元,第十项“内外墙补修”预计20000元,第十一项“绿化部分”预计80000元,第十二项“后期维修”预计30000元,以上预计总额为220000元。(二)《工程量确认单》存在计算错误,多算33752.8元。《工程量确认单》第10页第二项公共部分“楼梯间,电梯大堂刮白”单价20元,数量3375.28,被告计算为101258.4元,本应为67505.6元,多计算33752.8元。因此,被告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预计”和多计的工程款额高达253752.8元,未经原告**确认。在未经双方结算的情况下,被告预计和多算的工程款应退还给原告。 被告答辩称:一、被告在(2021)粤0604民初4779号案中向原告提起诉讼,原告过反诉期提起反诉,其反诉被驳回。原告实为被执行人,为达到抵销执行款的目的进行恶意诉讼,也可叫做虚假诉讼。二、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的证据在(2021)粤0604民初4779号案件及(2021)粤06民终10604号案件中均未被采信。三、原告在本案做了恶意的财产保全,导致被告及其工人的工资无法发放,连基本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本案第三人是发包方,承包方是原告,在被告之前曾有班组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但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就撤场,被告只是对后期进行维修,整个收尾工程共130万元,原告只付了40万元,上述情况已经法院判决。现原告串通发包方第三人,企图抵销另案生效判决执行款。即使有少量的工程质量问题,也要找施工队进行合理修补,在质保金的范围内维修,且涉案工程也有经过验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述称:一、由于原告委托被告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被告怠于履行整改修复义务,经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由第三人委托第三方对因被告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因此产生的整改修复费用56359元已由第三人与原告于最终结算款中扣除,因此原告有权向相关的责任人追偿该部分整改修复费用。2019年3月,第三人与原告签署了《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第三人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镇××房××栋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防雷工程、给排水工程。该工程建设前期由原告委托***、***施工队施工,后期由原告委托被告施工队施工。但由于***、***、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上述施工队在工程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3月、2020年7月先后退场。2020年10月29日,因涉案工程存在多项质量问题,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原告、第三人及监理单位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涉案工程存在的14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为此,原告及第三人多次要求***、***、被告及时对其施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但***、***、被告均未进行整改修复。为了推进工程建设及早日通过验收,经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第三人委托案外人***对因***、***、被告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修复,产生整改费用合共168296元。经原告与第三人核实确认,因修复***、***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修复费用为86440元,因修复被告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产生的整改费用为56356元,上述费用在原告与第三人最终结算时已扣除,整改修复费用应当由实际施工方(***、***、被告)分别承担。二、由于被告在工程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擅自离场,原告因与被告的纠纷及自身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工程建设、推进验收及支付义务,为了推进工程尽快竣工验收,经原告与第三人协商一致,第三人为原告及被告代垫项目资料员和项目经理工资、项目用水用电费用、竣工验收费用等费用合共259270.5元。现上述垫付费用已由原告与第三人于最终结算款中扣除,因此原告有***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该部分垫付费用。第三,因第三人并不清楚原被告之间的签约、沟通及结算情况,因此对于原告关于被告应予返还的预计和多计工程款253752.8元的主张无法发表任何意见,由法院依法核实。 综上,第三人已就已知事实作出详细的陈述,且第三人在严格履行与原告签署的《标准施工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情况下,因原被告及其他案外人就涉案工程所产生的争议被迫参与不少于六起的诉讼案件,第三人恳请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后尽快作出判决,了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减轻第三人的诉累。 第三人在庭审中补充意见如下:被告称发包方工程款存在严重问题及原告串通第三人提起本案诉讼,企图抵销另案的生效判决执行款,被告陈述没有事实依据。在涉案工程建设期间,第三人已依约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更在原告存在违约的情况下提起预支了工程款及部分质保金,但涉案工程存在严重工期延误、工程存在众多质量问题以及原告没有组织推进验收导致涉案工程迟迟没有验收,也无法进行使用,给第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第三人才是本案或另案中的受害人。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结果、第三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拟证明2020年10月29日,因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向第三人、原告、广东科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多达14项)进行整改。 3、证明。拟证明2021年3月18日,第三人证明屋面伸缩缝盖板、地漏、天面防水保护层等项目是由被告施工,该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进行修复。 4、回复函。拟证明2021年6月23日,第三人复函原告,因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包括楼梯间外墙有裂缝和空鼓、二层外墙渗漏未处理、天面层楼板有开裂渗漏的痕迹未处理等),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整改,但涉案工程是被告施工,被告至今未整改完毕,故涉案工程未通过验收,无法交付使用。 5、律师函及退件信息。拟证明因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多项质量问题,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整改,且第三人致函给原告要求完成联合验收事宜,故原告委托律师于2021年7月1日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履行相关的修复义务等。但是被告以全家外出为由,拒收律师函。 6、***修复涉案工程结算清单。拟证明因***、***、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为早日完成验收,已另行委派***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合计168296元。第三人已向***支付工程修复费用168296元,***也出具收据确认收到。 7、银行电子回单、收据、确认书。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共同签署确认书,确认因***、***、被告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为早日完成验收,已另行委派***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费用合计168296元,其中,应由***、***承担的费用合计86440元,应由被告承担的费用合计56356元。 8、《内部合作协议》。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约定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项目资料、后期项目经理费、项目用水用电、建工险续费等是由被告承担。 9、第三人代被告支付款项清单及附件。拟证明第三人代被告支付了资料员和项目经理工资、水电费、竣工验收费用等合计259270.5元,按照《内部合作协议》,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10、工程量确认单。拟证明被告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预计”和多计的工程款额高达253752.8元,并未经原告的**确认,是被告单方的结算,而不是双方的结算。在未结算的情况下,预计和多算的工程款应退还给原告。 11、(2021)粤06民终10604号判决书。拟证明该判决认定因被告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整改费用等,原告可另行主张。 12、《确认书》(2021年11月24日)、《华兴公司代***垫付款项确认清单》(2021年9月7日)。拟证明第三人与原告对垫付的工程整改费用、代被告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等进行**确认。 13、微信截图(被告与原告员工**)。拟证明原告在接到《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后就通知被告返修。 14、工程质量整改回复单。拟证明《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的真实性。 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 1、微信截图(被告与原告员工**)。拟证明2020年5月20日,原告员工**与被告联系,双方协商涉案工程后期维修施工项目的合作事宜。 2、《华兴不锈钢厂房项目(收尾部分)内部合作协议》、《项目(收尾段)工程分部数量确认函》、《项目(收尾段)工程增加数量确认函》。拟证明2020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并附随协议签订《项目(收尾段)工程分部数量确认函》,证明被告仅对涉案工程进行后期维修施工。 3、《华兴不锈钢厂项目(收尾段)总工程量确认单》。拟证明2020年7月25日,被告就涉案工程各施工项目的工程量及总价进行分项统计,工程实际总价为136万左右,各分项证明被告仅对涉案工程进行后期维修施工。 4、《华兴厂房收尾工程最后协议》。拟证明2020年8月30日,原被告再次就涉案工程签订最后协议,确认涉案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30万元。 诉讼中,第三人举证如下: 1、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2021年6月17日,第三人向项目资料员江雪支付工资10000元,结合原告证据,第三人为原被告垫付项目资料员江雪工资共计58706元。 2、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第三人垫付了佛山市正图测绘有限公司的10万元竣工验收服务费。 3、微信转账截图。拟证明第三人垫付打印费1427.5元。 4、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第三人向竣工图制作人***支付劳务报酬13764元。 诉讼中,本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函,该局向本院复函。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8、10、11,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2,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函复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3、4、6、7,第三人无异议,结合证据2,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委托案外人进行整改并产生整改费用的事实,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5,无充要证据显示律师函已有效送达给被告,故在本案中不予采信;证据9,本院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该组费用,待后论述;证据12,第三人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13、14,本院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原件核对,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2、4,原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3,被告提交的证据2载明原被告在2020年7月25日签署工程确认单,列明项目总价以136万元为准,该证据3显示该工程确认单于2020年7月25日签订,实际总价为1362118.9元,与证据2相互印证,原告虽对证据3不予确认,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证据3予以采信。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本院调取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第三人(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于2019年就华兴不锈钢公司的厂房工程签署《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第三人厂房三栋,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防雷工程、给排水工程。合同总价10300000元。 2020年5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华兴不锈钢厂房项目(收尾部分)内部合作协议》(下简称《内部合作协议》),约定:经过友好协商,现由乙方负责对华兴不锈钢厂房项目进行继续施工,具体施工部分附工程量清单及单价。乙方责任如下:1.由乙方带资3个月进行后期部分施工,具体金额按单价实计实算。(所带金额从2020年6月1日开始按月2分利息付)。2.由乙方对后期工程统一管理(包括工程竣工验收);3.工程过程超出清单范围的按实际结算。4.工程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关费用,先由乙方代出,工程结算时按单实报实销,不列入工程范围。5.工程过程资料,由乙方负责跟进整个项目资料,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6.后期项目经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每月2000元。7.关于项目用水用电,按6月1日前,由***工程队负责,6月1日后,由***工程队负责。8.乙方保证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项目,并报竣工验收。如出现不可阻挡因素,工期顺延。9.项目建工险续费由乙方代付,从工程进度款实报实销。以上9点,如有未详尽条款,由双方现场协商签证为准。 同日,原、被告签署《项目(收尾段)工程分部数量确认函》及《项目(收尾段)工程增加数量确认函》,对被告所分包的施工内容、数量、综合单价等进行约定。同时,两份确认函下面均载明“此表平方数量仅作参考,需依据现场实际数量计算。” 2020年7月25日,被告签名确认《华兴不锈钢厂项目(收尾段)总工程量确认单》,载明施工包含屋面部分(清理垃圾、天花补漏、收缩缝漏水修补批灰等)、公共部分(楼梯贴砖等)、卫生间部分、化粪池部分、散水部分、伸缩缝部分(楼板找平等)、地下室部分、楼层部分、给排水部分、内外墙修补部分、绿化部分、后期维修部分、签证部分、首层道部分共十四个分部分项。所含分项总价1394121.8元,减少取消散水部分32002.9元,实际总价1362118.9元。 2020年8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署《华兴厂房收尾工程最后协议》(下简称《收尾协议》),约定:按双方于2020年7月25日签署的工程确认单上所列项目总价:136万元为准。双方同意一次性按确认单上所列项目完成所有工作以130万元结算,所有项目单项不再作详细结算。后期若增加产生单外未列入项目,总价在4万元以内不作调整,超过4万元以上的金额,由业主书面签证认可后方能施工。乙方承诺在8月15日前完成全部工作,进入验收程序,若未能如期完工,所产生的处罚由乙方负责。应收工程款待收到华兴不锈钢厂付款后,由甲方在三日内付款40万元,其余90万元在9月份付款30万元,余额在2021年春节前付清。乙方预留5万元作保修金,属乙方单上所列项目乙方负责保修,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该《收尾协议》加盖原告公章,并由**签名确认。 2020年10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作出的编号为No.ZZ2020-01683《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佛山市禅城区华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科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你的单位承建(监理)的佛山市禅城区华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监督登记号2019-065)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楼梯间外墙有裂缝和空鼓;二层外墙有多处渗漏未处理。2、天面层楼板有开裂渗漏的痕迹未处理。3、落地玻璃门窗没有醒目的防撞标识。4、屋面伸缩缝端的防护栏杆高度不足。5、无障碍厕所蹲位紧急呼叫按钮位置太高,门不符合要求,少量设施未完善。6、无障碍通道(含无障碍出入口)未完善。7、天面防水保护层开裂。8、天面PVC透气管应有防撞措施。9、屋面完形缝盖板两端与女儿墙连接处应分缝并用防水柔性材料嵌填密实,盖板侧面有裂缝应处理并有防水措施。10、屋面地漏未使用球形隔栅。11、推拉型外窗未设置防脱落限位装置及防撞胶垫。12、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应与建筑物栏杆、爬梯、管道等金属构件进行等电位连接。13、避雷带焊接连接时,圆钢之间应双面施焊,搭接长度应为6d。14、屋面消防管道的防雷连接应采用抱箍式连接卡与系统连接。提出如下整改要求:竣工联合验收前整改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要求,现责令你单位就上述存在问题立即整改,整改完毕后限2020年11月27日前提交整改报告报我站进行复查,复查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工作。过期未整改的,我站将作局部停工处理,并将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不良行为上报建设主管部门。” 2020年11月9日,原告涉案项目负责人**向被告发送微信“易总,你没安排人进场修补吗?”被告“叫了他们去的啊,怎么样啊,沟通得(怎么样)?”**“没人进场,**问我怎么回事。”被告“我问问。”**“我还打算你人进场,我好和廖总说钱的事。”……**“他是已经找到人了,你们不进场,他们就开工了。”被告“唉,随便吧。”**“随便是什么意思?”被告“随便他们怎么做啊。” 第三人与***签订华兴写字楼工程报价单,载明:……2、贴楼梯防水砖及楼边扫白12996元……5、三楼底补漏磨铁钉及刷水泥浆9000元;6、天面加伸缩缝12960元;7、首层清理9700元。合计108256元。 2020年12月8日,第三人与***签订《华兴厂工程》,载明:“……6、地下室泵房清什物打样放水1500元;7、地下室泵房人工到水泥加材料50平方×160元8000元……12、楼顶补立青、楼下水盖装塑料管电梯房,地下玻璃门线2200元;合计60040元。” 2021年2月4日,第三人向***转账168296元。 2021年8月26日,原告(甲方)与第三人(乙方)签订《确认书》:“2020年10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禅城区质监站)对甲方建设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庄××路的华兴不锈钢厂房建筑工程项目出具《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工程存在的14项质量问题限期进行整改。一、因上述工程前期是***、***施工,后期是***施工,故对上述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和***分别承担,甲方和乙方多次催促***、***、***进行整改,但是,他们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为早日完成验收,甲方已另行委派***对上述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应已对上述工程完成整改,并已向禅城区质监站申报验收。上述工程整改费用合计168296元,已由甲方向**应支付完毕,***确认收到上述款项。二、在上述168296元的工程整改费用中,应由***、***承担的费用合计86440元,应由***承担的费用合计56356元。详述如下:……(二)应由***承担的费用合计56356元(详见如下清单):地下室泵房清什物打样放水1500元、地下室泵房人工到水泥加材料50平方×160元8000元、楼顶补立青、楼下水盖装塑料管电梯房,地下玻璃门线2200元、贴楼梯防水砖及楼边扫白(包人工、材料费)144.4米×90元12996元、三楼底补漏磨铁钉及刷水泥浆(包人工材料)9000元、天面加伸缩缝(包吊车不锈钢304#、0.8厘米两头罐沥青、清理天面)36米×360元12960元、首层清理(包人工、材料、梯间洗至三楼玻璃窗)9700元,合计56356元。三、甲乙双方确认,在最终结算款中扣除应由***、***承担的费用86440元和应由***承担的费用56356元。” 2021年9月7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华兴公司代***垫付款项确认清单》:“华兴公司与**三建于2020年3月11日签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协议》,约定由**三建承包华兴公司于佛山市禅城区××镇××房××栋的土建工程、装修工程、防雷工程、给排水工程。上述工程建设前期是**三建自行委托***、***施工队施工,建设后期是由**三建自行委托***施工队施工。但由于**三建与***、***以及***产生纠纷,上述施工队在工程尚未建设完毕前相继离场,而**三建亦因与上述施工队纠纷以及**三建资金周转问题,无法继续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为了推进工程尽快竣工验收,华兴公司经与**三建协商,由华兴公司代***垫付费用259270.5元,代***垫付费用组成详见下列清单:1、业主代付江雪工资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2、业主代付**工资6.5个月;3、业主代支付***施工遗留垃圾清运费;4、业主代付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水电费;5、业主代付竣工验收服务费;6、不锈钢工程款(***);7、厂房打图费1;8、厂房打图费2;9、给水排水检测费;10、竣工图费用;11、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检测费,合计259270.5元。双方约定该部分费用于最终结算款中扣除,特此确认。”结合原告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据等证据,上述费用均发生在原被告结算且被告撤场之后。被告称江雪为原告资料员,工资应由原告负担。原告称资料员的工资在前手施工时由前手承担,被告接手涉案工程后应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本院向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送调查函,询问原告提交的编号为No.ZZ2020-01683《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是否真实。后该局向本院复函,确认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的真实性。 另查明:***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佛山市禅城区华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4779号,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费工程款780000元及利息(以拖欠的工程款为本金,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建工险续费3700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9月23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6民终10604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与**三建一致确认***就涉案工程的施工期间为:2020年5月23日左右进场施工,2020年8月底完工,2020年9月撤场。**三建与华兴公司一致确认:涉案工程已经竣工……本院认为……双方在《收尾协议》中明确约定,同意一次性按确认单上所列项目完成所有工作以130万元结算,并列明后期增加的单外项目如何结算和**三建应如何付款,协议有**三建加盖公章,由**三建的涉案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该协议真实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审认定该协议可作为双方涉案工程的结算依据并无不当。**三建提出,当时***所作工程部分尚未完工,且涉案工程至今未能竣工验收合格。对此,本院认为,虽然签订《收尾协议》时***尚未完工,但双方经预估及协商后,对涉案工程总价进行约定并不违法,**三建作为商事主体,应对相应事项进行衡量和考虑,其**的行为即是对约定的确认,应当履行。由此,一审按照双方签订于2020年8月的《收尾协议》确认工程总价正确,**三建提出相关工程量清单是***单方制作以及应按照2020年5月30日的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三建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审查,**三建二审提交的证据1-6均系**三建主张***所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以及整改费用,***对此不予确认。因本案审理的是***主张的欠付工程款,**三建并未提起反诉,故本院对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整改费用不在本案中审查,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三建还提出华兴公司代***垫付若干项费用的问题。首先上述费用基本发生在《收尾协议》之后,且系华兴公司支付而非**三建支付。其中项目经理工资、水电费,在《内部合作协议》中虽有提及,但并未约定经双方结算、***撤场后,***仍需负担该两项费用。对于其他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虽然**三建和***在协议中提及***负责跟进整个项目资料和后期工程统一管理,但并未明确何种费用应由***负担……**三建该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内部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 关于原告诉请工程整改费用56356元及利息。原告提交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华兴写字楼工程报价单》、《华兴厂工程》及转账记录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三人委托***进行修复整改并实际支付整改费用168296元。原告与第三人确认修复费用中86440元由案外人***、***负担,剩余56356元由被告承担,并制作清单列明项目。经查,原告主张的56356元对应整改项目包含地下室泵房清什物打样放水、地下室泵房人工到水泥加材料、楼顶补立青、楼下水盖装塑料管电梯房,地下玻璃门线、贴楼梯防水砖及楼边扫白(包人工、材料费)、三楼底补漏磨铁钉及刷水泥浆(包人工材料)、天面加伸缩缝(包吊车不锈钢304#、0.8厘米两头罐沥青、清理天面)、首层清理(包人工、材料、梯间洗至三楼玻璃窗),所涉施工位置与《华兴不锈钢厂项目(收尾段)总工程量确认单》中地下室项目、伸缩缝项目、屋面部分项目、公共部分项目及首层通道项目相对应,费用标准也能与《华兴写字楼工程报价单》、《华兴厂工程》相对应,被告虽不予确认,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故此,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确认该整改费用56356元由被告承担。《收尾协议》约定被告预留50000元作保修金,满一年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给被告。现保修金付款期限届满,被告在答辩中称同意原告在保修金范围内维修,故本院径行抵扣后确认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整改费用6356元。被告迟延支付整改费用,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受损,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结合原告诉请,本院确认被告应以635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2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原告诉请涉案工程资料员、项目经理工资、水电费、竣工验收费用等合计259270.5元及利息。原告诉请费用包含江雪工资、**工资、施工遗留垃圾费、水电费、竣工验收服务费、不锈钢工程款、厂房打图费、给水排水检测费、竣工图费用、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检测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支付凭证可知,上述费用均发生的原被告结算完毕且被告实际撤场之后。江雪系原告资料员,无充分有效证据显示被告应承担江雪的工资。**工资、水电费在《内部合作协议》中虽有提及,但并未约定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撤场后,被告仍需负担该两项费用。其他竣工验收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虽然《内部合作协议》中提及被告负责跟进整个项目资料和对后期工程统一管理,但并未明确何种费用应由被告负担。无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不锈钢工程款与被告有关。综上,原告该项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返还预计和多计的工程款253752.8元及利息。原被告已签订《收尾协议》对工程款结算金额进行明确约定,(2021)粤06民终10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涉案工程款结算问题进行详细论述及认定,本院不再重复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用6356元及利息(以6356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1月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747元,由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78元,被告***负担469元。财产保全费3367元,由原告**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34元,被告***负担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中院。 审判员 杜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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