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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4870号 原告: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119472349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太平**南路6号(人工湖招待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35122594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公司的起诉,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24870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36569.2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工程款利息1525662.77元;3.被告承担原告所需支付的律师费共438111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施工方,承接了被告的**数据中心的桩基础等工程,原告指派项目经理为温*其。**公司为该建筑物的土地权属人。2019年11月5日,原告已完成施工,原被告签订《结算金额确认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033219.22元工程款。2019年12月4日,原被告重新签订《协议书》,重新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7750034.22元,加上原告为被告代垫付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136569.22元,其中原告已收取了2500000元工程款,并约定了剩余款项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履行《协议书》的约定。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举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 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2018年5月5日,原告(丙方、承包人)与被告(乙方、发包人)、**公司(甲方、报建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数据中心及其相关数据业务;在本合同中,甲方为报建方,乙方为发包人,丙方为乙方选定的承包人;工程名称为**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土建部分;资金来源为乙方自筹资金;签约合同价为94839252元。 2019年12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因**数据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为三方合同,而实际出资方为甲方,施工方为乙方,现就三方合同的解除附列本协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数据中心(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乙方已完成桩基础等工程,甲乙双方已办理确认工程结算总价为7750034.22元,另乙方代甲方付钻探费215415元及桩静载检测费171120元,甲方共计要支付8136569.22元给乙方;至今甲方已支付乙方2500000元,剩下款项甲方承诺分三次付款给乙方,第一次2019年12月10日前付500000元,第二次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1500000元,第三次2020年4月15日前将尾款3636569.22元全部付清;以上任一期逾期支付的,按月息2%计算逾期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甲方、乙方已经办好工程结算,乙方于2019年11月7日正式退场。 2021年10月8日,原告因本案诉讼委托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并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向该所支付前期基础律师费80000元,甲方按收回标的金额的5%另付后期风险代理律师费。2022年1月17日,该所开具发票确认收取了原告支付的律师费8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已就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予原告,现原告依据《协议书》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5636569.22元,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支付该款予原告。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应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1日起,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1日起,以3636569.22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6日起,计付逾期违约**原告。因《协议书》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逾期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三,原告请求超出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但因后期风险代理律师费尚未确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0元,超出部分因支付条件未成就,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636569.22元及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1日起、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1日起、以3636569.22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6日起,各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逾期违约**原告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东广域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00**原告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935.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35.62元,被告负担57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57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