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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604执22001号 关于***与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604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1060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3130.49元,该款项退执行费10625,余款822505.49元可清偿完毕本案全部债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另因***系本院(2021)粤执20326号、(2021)粤0604执恢1518号案的被执行人,经核算,截止扣划被执行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2021)粤执20326号案的执行标的为25213元,(2021)粤0604执恢1518号案的执行标的为45950元,两案的执行费分别为278元、535元,另在执行上述两案过程中,本院委托四川维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名下不动产进行评估,产生评估费用5137元。又因本案被执行人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进行了另诉,并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保全金额569379.30元,本院已应依该保全申请截留***的应收执行款569379.30元。故本应由***受领的执行款822505.49元,本院用以退(2021)粤执20326号案执行费278元及该案申请执行人***25213元,退(2021)粤0604执恢1518号案执行费535元及该案申请执行人***45950元,退四川维益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5137元,依诉讼保全截留***的应收执行款569379.30元,余款165388.19元则退本案申请执行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