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11民初4076号
原告:山东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金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原籍系泰安市岱岳区,现住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山东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8日,被告因承包岱岳区夏*****村山地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将款项转账至被告账户,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无力偿还拖延至今,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原告山东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山东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8日,被告***、***因承包岱岳区夏*****村山林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泰安市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现金贰拾万元整,两被告并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接受借款的银行账号。2014年9月19日,原告用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将款项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62×××18)。2015年3月31日,泰安市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无力偿还拖延至今。原告于2019年7月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借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借贷事实成立,由两被告出具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两被告应按借款数额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泰山腾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万元。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