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恒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621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恒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恒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你公司对被执行人山东汇信信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所负到期债务中的200000元,并将以上款项扣划至**县人民法院(账户名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山东滨州**支行,账号:16×××50-00000000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李 阳